- 【發(fā)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發(fā)[2005]143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9-12
- 【生效日期】2005-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盧森堡互免國際航空運輸收入稅收換函生效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盧森堡互免國際航空運輸收入稅收換函生效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5]14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nèi)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對航空運輸企業(yè)國際運輸收入互免稅收的換函,已分別于2005年7月22日和2005年8月4日由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和盧森堡財政部長榮克代表各自政府簽署,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該換函自2005年8月4日起生效,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對航空運輸企業(yè)國際運輸收入互免稅收的換函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對航空運輸企業(yè)國際運輸收入互免稅收的換函
?
中方函
?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兩國航空企業(yè)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收入互免稅收問題,并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議以下安排:?
兩國政府指定的航空運輸企業(yè)在對方國家從事國際運輸業(yè)務取得的收入、利潤和收益,在對方國家免征一切稅收。?
如果閣下接受上述安排,我榮幸地建議,本信函及閣下確認盧森堡大公國政府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提上述建議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自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謝旭人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盧方函
閣下:
我榮幸地確認收到您2005年7月22日的來函,內(nèi)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兩國航空企業(yè)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收入互免稅收問題,并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議以下安排:?
兩國政府指定的航空運輸企業(yè)在對方國家從事國際運輸業(yè)務取得的收入、利潤和收益,在對方國家免征一切稅收。?
如果閣下接受上述安排,我榮幸地建議,本信函及閣下確認盧森堡大公國政府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提上述建議的復函將構成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自閣下復函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謝旭人”
我謹確認,盧森堡同意來函內(nèi)容,并請閣下接受崇高的敬意。
盧森堡大公國政府代表
財政部長
讓?克勞德?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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