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務院、中央軍委
- 【發(fā)布文號】國函[2005]51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6-14
- 【生效日期】2005-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納斯民用機場的批復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納斯民用機場的批復
(2005年6月14日國務院文件國函[2005]51號發(fā)布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你區(qū)《關于請求批準新疆喀納斯民用機場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請示》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新建喀納斯民用機場。機場性質為國內支線機場,場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區(qū)布爾津縣城西北74公里處的海流灘。
二、本期工程建設規(guī)模為:飛行區(qū)設計機型為CRJ-200、ERJ-145、多尼爾328等支線飛機,跑道長2200米,站坪面積1.41萬平方米;航站區(qū)按滿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萬人次的目標設計,航站樓面積1700平方米,航管樓面積600平方米;配套建設通信導航、供電、供水、供油、消防及機場輔助生產生活設施。具體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
三、該項目估算總投資1.85億元,由發(fā)展改革委、民航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各承擔1/3,具體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審定。
四、機場建成后,由地方經營管理,民航總局實行行業(yè)管理。
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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