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發(fā)[2004]137號
- 【發(fā)布日期】2004-10-18
- 【生效日期】2004-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契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契稅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4]13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以來,各級征收機關在國土部門、房管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下,積極探索契稅征收方式,不斷加強征收管理,促進了契稅收入的持續(xù)快速增長。契稅已經(jīng)成為地方稅收的重要稅種。7年來的征管實踐證明,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契稅,是掌握稅源情況、制定稅收政策的基礎,是強化稅收管理、嚴格執(zhí)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稅收入持續(xù)快速增長的必要措施。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契稅比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效率高。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各級征收機關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稅。現(xiàn)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機關應按照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結(jié)合本地實際設置申報窗口,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征收崗位責任制度。?
二、要及時終止委托代征?,F(xiàn)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根據(jù)本地實際確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單位,及時辦理票款結(jié)報手續(xù),收回委托代征證書。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級征收機關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
三、要規(guī)范減免管理程序。征收機關應按照總局制定的關于《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4〕99號),統(tǒng)籌考慮征收管理和減免管理問題,規(guī)范契稅減免申報程序,做好契稅減免管理工作。?
四、要爭取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各級征收機關應積極向本地人民政府匯報情況,說明直接征收契稅的財政意義,爭取對直接征收契稅的理解與支持。根據(jù)契稅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協(xié)調(diào)與國土部門、房管部門的工作關系,確?!跋榷惡笞C”,有效控制稅源。?
五、各省級征收機關收到本通知后,應對本地區(qū)契稅征管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摸底。對于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為直接征收的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各省級征收契稅應在2005年2月28日前,將本地委托代征改為直接征收的布置、實施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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