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汕頭市
- 【發(fā)布文號】汕府〔2004〕4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1-06
- 【生效日期】2004-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汕頭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汕頭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頭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4〕4號)
為確保汕頭熱電廠至110千伏萬吉變電站的110千伏熱萬送電線路(以下簡稱線路)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堅決打擊干擾、阻撓、破壞工程建設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1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為線路保護區(qū)(具體范圍以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界樁標志為準)。
二、在線路保護區(qū)范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任意移動或破壞界樁及標志;
(二)新建、改建、擴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四)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線路工程建設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手段從事下列活動:
(一)阻撓新建線路桿塔、架設導線的施工;
(二)要求包攬與線路建設工程有關的施工、運輸、裝卸等業(yè)務;
(三)侵占、挪用線路建設工程的材料、設備;
(四)對施工單位敲詐勒索。
四、新建線路桿塔、架設導線涉及青苗等的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凡在線路保護區(qū)范圍內違反規(guī)劃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五、線路建設工程所在的區(qū)、鎮(zhèn)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居(村)委會要負起責任,主動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堅決制止干擾、阻撓、破壞工程建設的行為。
六、凡違反本通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擾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二)造謠惑眾,無理取鬧,煽動鬧事的;
(三)偷竊、破壞、搶奪工程建設財務和設施的;
(四)拒絕、阻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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