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鞍山市
- 【發(fā)布文號】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6-03
- 【生效日期】2004-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鞍山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鞍山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2004年6月3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對《鞍山市燃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中燃氣器具的“生產(chǎn)、銷售”的規(guī)定。
二、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
三、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四、刪去第十一條第三款。
五、刪去第十二條。
六、刪去第十六條。
七、刪去第十七條。
八、刪去第十八條第(六)項、第(七)項。
九、刪去第四章標題“燃氣器具”。
十、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二)有相應的檢測設備和安裝工具;(三)有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四)有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刪去第三十八條。
十三、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四、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五、刪去第四十三條中的“第(六)項、第(七)項”。
十六、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具備法定條件,擅自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業(yè)務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刪去第五十四條。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燃氣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