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fā)布文號】[2003]高檢研發(fā)第七號
- 【發(fā)布日期】2003-03-21
- 【生效日期】2003-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 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
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
[2003]高檢研發(fā)第七號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節(jié)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非法傳銷行為是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湘檢發(fā)公請字[2002]0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fā)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中實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詐騙、非法集資、虛報注冊資本、偷稅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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