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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經貿委、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 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開展貫徹實施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情況檢查活動的通知
- 【發(fā)布單位】勞動部
- 【發(fā)布文號】勞社部函[2001]155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9-14
- 【生效日期】2001-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經貿委、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 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開展貫徹實施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情況檢查活動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經貿委、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
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開展貫徹實施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情況檢查活動的通知
(勞社部函〔2001〕15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法制辦(局)、經貿委、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廳(教委)、總工會、團委、婦聯:
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為進一步貫徹實施1991年國務院發(fā)布的《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81號),嚴厲打擊非法使用童工行為,實施綜合治理,維護正常的社會和市場經濟秩序,勞動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9部門決定自2001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貫徹實施《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情況檢查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 勞動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義務教育法》、《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關于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的落實情況。具體內容如下:
(一)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基本情況。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擊非法使用童工協(xié)調機制的情況;將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納入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情況;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的主要內容、違反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以及打擊非法使用童工的強制措施規(guī)定情況;重大案件的查處情況;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等。
(二)各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工作情況。
1.勞動保障部門有關工作情況。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違法行為的情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建設和工作情況;提請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童工案件的情況;對文藝、體育等特殊行業(yè)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審批情況;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等。
2.經貿部門有關工作情況。將打擊非法使用童工納入近期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重點的情況;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對企業(yè)特別是三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和個體經營戶進行禁止使用童工的宣傳教育情況;企業(yè)依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的情況;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等。
3.公安機關有關工作情況。公安機關對非法使用童工構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查處情況;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等。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工作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童工案件的情況;對嚴重違反《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情況;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取締使用童工的無照經營者情況;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等。
5.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工作情況。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未入學和在校生輟學情況(其中童工的比例及原因);對未入學和輟學兒童少年采取措施的情況;對學生和家長進行《 義務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宣傳教育的情況;16歲以下學生勤工儉學、實習和假期務工情況;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等。
6.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有關工作情況,私營企業(yè)工會和共青團組織建設情況;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對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的監(jiān)督情況;共青團、婦聯組織資助失學兒童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guī)宣傳貫徹情況;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等。
以上檢查內容涉及到的數據,應提供全省情況,如全省情況確實難以統(tǒng)計,則要提供1-2個地區(qū)的全面情況。
二、檢查方式
(一)核查文件。檢查和匯總各地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方面制定的法規(guī)政策文件和具體操作辦法。
(二)進行座談。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員參加的座談會,了解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情況,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等。
(三)實地檢查。深入基層執(zhí)法機構、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和社區(qū),實地查看禁止使用童工的情況,查找問題,研究解決辦法。
三、工作要求
(一)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地要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依法禁止使用童工的重大意義,要把檢查工作作為嚴肅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舉措,切實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維護兒童合法權益。各地應建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對違法使用童工的重大問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溝通和協(xié)調,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一套綜合治理的工作方案,包括完善法規(guī)和政策措施,建立有效監(jiān)督的機制等內容,將治標和治本有機結合起來,抓出成效。各級勞動保障、法制、經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聯合檢查小組,制定檢查工作計劃。按照統(tǒng)一部署,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保證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二)檢查工作實行各地自查,部門聯查相結合。各級勞動保障、法制、經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應認真分析研究本地區(qū)和本部門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和原因,提出解決措施,在檢查期間,各地勞動保障等9個部門應組織聯合檢查小組,對重點地區(qū)、重點企業(yè)和重大案件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檢查過程中,各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寫檢查工作動態(tài)或簡報,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和勞動保障部等9個部門。各系統(tǒng)優(yōu)秀“青少年維權崗”及爭創(chuàng)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檢查工作。
(三)積極開展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制宣傳,增強全民法律意識。尤其對個體、私營業(yè)主,要深入進行《 勞動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義務教育法》和《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教育,增強其法制意識,使其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經營,自覺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規(guī)定,同時,深入宣傳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國家采取的打擊非法使用童工的措施,不得炒作童工個案,避免引起負面影響。
(四)檢查期間,勞動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將派出聯合工作組深入有關地區(qū)了解貫徹《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情況,對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落實。
(五)檢查工作結束后,各省聯合檢查小組要向省人民政府匯報檢查結果,并形成本次檢查工作情況的總報告,于2001年10月31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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