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蘇州市
- 【發(fā)布文號】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5-19
- 【生效日期】2004-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機動車助力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4年5月18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5月19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蘇州市機動車、助力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凡懸掛非本市市區(qū)號牌及吳中區(qū)、相城區(qū)、園區(qū)、高新區(qū)專段號牌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汽油機助力車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區(qū)內通行;”。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機動車、助力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機動車助力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4年5月18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5月19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蘇州市機動車、助力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凡懸掛非本市市區(qū)號牌及吳中區(qū)、相城區(qū)、園區(qū)、高新區(qū)專段號牌的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汽油機助力車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區(qū)內通行;”。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機動車、助力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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