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沈陽市
- 【發(fā)布文號】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 【發(fā)布日期】2003-09-07
- 【生效日期】2003-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沈陽市義務教育投入規(guī)定
沈陽市義務教育投入規(guī)定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沈陽市義務教育投入規(guī)定》,業(yè)經市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七日
沈陽市義務教育投入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義務教育投入的增長,促進義務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qū)內的義務教育投入的籌措、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義務教育投入,是指依法籌措用于國家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普通中學、小學和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義務教育學校)的經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的多種渠道籌措義務教育投入的體制,保證義務教育投入的穩(wěn)定來源和逐步增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在本轄區(qū)內具體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他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義務教育投入的來源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中央、省、市轉移支付用于教育的資金,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費中用于義務教育的部分;
(二)學生繳納的雜費;
(三)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的捐贈;
(四)法律、法規(guī)允許籌措的其他資金。
第七條 義務教育投入的使用范圍:
(一)人員經費;
(二)公用經費;
(三)基建和維修費;
(四)助學金和困難學生的補助;
(五)購置儀器設備費用;
(六)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
各級人民政府用于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公用經費按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實行定額管理。
第九條 地方稅務部門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并且逐步增加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貧困地區(qū)、少數民族地區(qū)、特殊教育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一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和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義務教育學校的建設和校舍的修繕、修建。
第十二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年增長比例,適當提高義務教育學校校舍維護經費的比例。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的監(jiān)管,按照規(guī)定設立“工資資金專戶”,保證編制內教師工資不低于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且按時足額發(fā)放。財政有困難的區(qū)、縣(市)的教師工資不得低于規(guī)定的標準工資。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由區(qū)、縣(市)人民政府統籌管理。
第十四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保障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的養(yǎng)老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和失業(yè)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
第十五條 市和區(qū)、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按在校學生、教師情況、義務教育發(fā)展的需要以及相關政策提出義務教育經費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義務教育投入經費,應當??顚S茫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
第十七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監(jiān)督、檢查、評估下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投入的籌措、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市和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義務教育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不按照預算核撥義務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核撥;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投入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侵占、克扣、挪用的義務教育投入,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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