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發(fā)布文號】中國人民銀行令第4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2-01
- 【生效日期】2001-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國人民銀行令
中國人民銀行令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4號)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經(jīng)2000年12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第3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以發(fā)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行使職責,保護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依法授權的金融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機關,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營業(yè)管理部、分行、分行營業(yè)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本辦法所稱申請行政復議的金融機構,是指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設立,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從事金融業(yè)務的機構。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zhuǎn)送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中國人民銀行下級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保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正確實施。
第六條 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各級行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停或者停止金融業(yè)務、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 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 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或者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有關事項,中國人民銀行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 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金融規(guī)章以下的業(yè)務規(guī)則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劃的審查申請。對金融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
前款所稱金融規(guī)章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以中國人民銀行令形式公開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金融規(guī)章以下的業(yè)務規(guī)則是指總行、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分行營業(yè)管理部、金融監(jiān)管辦事處、中心支行、支行制定并發(fā)布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第九條 不服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不服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業(yè)務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的,可依法就該糾紛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提起行政復議。
第三章 行政復議機構和管轄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
行政復議委員會由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法律事務工作部門、主要執(zhí)法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行政復議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員5-7人。
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承擔。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行政復議委員會領導、管理人民銀行系統(tǒng)的行政復議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依法對申請人提出的對金融規(guī)章以下規(guī)則的審查申請作出處理決定;
(三)依法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作出處理決定。
(四)行政復議委員會認為依法應當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yè)管理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三)對中國人民銀行省會城市及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中心支行在國庫經(jīng)理、支付清算、現(xiàn)金發(fā)行和金融統(tǒng)計方面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認為應當管轄的其他復議案件。
第十四條 營業(yè)管理部管轄對其所轄中心支行、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分行營業(yè)管理部、金融監(jiān)管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對分行所在省(區(qū))的中心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三)對分行所在省(區(qū))以外的其他所轄省、(區(qū))中心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但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國庫經(jīng)理、支付清算、現(xiàn)金發(fā)行、金融統(tǒng)計的除外。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yè)管理部管轄對所轄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
(一)對所轄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對所在?。ㄗ灾螀^(qū))其他中心支行在國庫經(jīng)理、支付清算、現(xiàn)金發(fā)行、金融統(tǒng)計方面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第十八條 非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管轄對所轄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第十九條 對依法從事現(xiàn)金管理的金融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直接監(jiān)管該金融機構的人民銀行管轄。
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直接監(jiān)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管轄。
第四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復議的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是被申請人。
對依法從事現(xiàn)金管理的金融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金融機構是被申請人。
對金融機構收繳假幣的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收繳假幣決定的金融機構是被申請人。
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缎姓妥h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是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三)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的副本及其他證據(jù)的附件。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已經(jīng)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nèi)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并發(fā)出《中國人民銀行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一)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延長期限理由的;
(二)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
(三)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沒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五)不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六)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第二、三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五條 對依法從事現(xiàn)金管理的金融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國人民銀行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行政復議機關的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第六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復議機關在進行調(diào)查時,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diào)查應當作調(diào)查筆錄,調(diào)查筆錄應當由調(diào)查人員、被調(diào)查人員簽字或蓋章。委托其他行政機關進行調(diào)查的,應當制作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將《行政復議案件答辯通知書》及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案件答辯通知書》及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答辯書》,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復議答辯書》應當載明以下內(nèi)容:
(一)答辯的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三)被申請人認為應當答辯的其他事實和理由;
(四)作出答辯的日期,并加蓋被申請人的印章。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三十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但被申請人有關于案件的重要證據(jù)線索的,可以向復議機關提出取證申請,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diào)查取證。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金融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則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則有權處理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轉(zhuǎn)送有權處理的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jù)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nèi)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nèi)按照法定程序轉(zhuǎn)送有權處理的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行政復議委員會討論通過或報經(jīng)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審查批準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十五條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shù)?,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依法對申請人給予賠償或返還財產(chǎn)。
第三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三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是個人的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
(二)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三)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理由和復議要求;
(四)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五)行政復議決定的內(nèi)容;
(六)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
(七)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后果;
(八)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和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國務院最終裁決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一)對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對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由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jīng)責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對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jīng)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行政復議機關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guī)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監(jiān)察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監(jiān)察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2個月內(nèi)作出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jīng)費。
第四十六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五條至第 八十四條關于期間、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辦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條法司,各級分支機構法律事務辦公室以及未設法律事務辦公室的分支機構中承擔法律事務工作職能的有關部門。
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受理行政復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事宜,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1日發(fā)布施行的《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附1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申請人姓名_____、性別___、年齡___、住址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 )罰字〔 〕第 號_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現(xiàn)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申請書副本 份
2.有關材料 份
附2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不予受理決定書
( )復不受字〔 〕第 號
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申請人姓名_____、性別___、年齡___、住址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經(jīng)審查,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 十七條和《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第 條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寫明:不服本決定,可以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 十九條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附3 行政復議案件移送管轄通知書
( )復移字〔 〕第 號
___________(受移送機關):
___________(申請人)不服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一案,經(jīng)審查,不屬于本機關管轄。根據(jù)《 行政復議法》第______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該復議案件移送給你機關處理。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移送機關印章)
附4 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批表
( )復立字〔 〕第 號
┌──────────────────────────────────┐
│申請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職務│
│ 、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業(yè) 、│
│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 │
├──────────────────────────────────┤
│被申請人:名稱 , │
│ │
│ 地址 。 │
├──────────────────────────────────┤
│案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
│ (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 │
├──────────────────────────────────┤
│復議請求: │
│ │
├──────────────────────────────────┤
│主要事實和理由: │
│ │
├──────────────────────────────────┤
│承辦人意見:經(jīng)審查,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符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 政復議法》第 條 款和《中人國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第 條│
│ 款的規(guī)定,建議予以(不予)受理。 │
│ 承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
│承辦部門意見: │
│ 負責人: │
│ 年 月 日 │
├──────────────────────────────────┤
│領導審批意見: │
│ │
│ 審批人: │
│ 年 月 日 │
└──────────────────────────────────┘
附5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
行政復議案件責令受理通知書
( )復責受字〔 〕第 號
______________(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___________(申請人)不服_________(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于____年__月__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你機關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經(jīng)審查,該行政復議申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受理。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 二十條的規(guī)定,請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內(nèi)受理該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抄送:___________(申請人)
附6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責令履行通知書
( )復履字〔 〕第 號
___________(被責令履行的機關):
________(申請人)不服你機關的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機關已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復決字〔 〕第 號,并于____年__月__日送達你機關,你機關至今仍未履行。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 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你機關于____年__月__日前履行,并將履行結果書面報告本機關。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機關印章)
抄送:__________(申請人)
附7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復議案件答辯通知書
( )復答字〔 〕第 號
_______(被申請人):
__________(申請人)不服你機關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本復議機關已決定受理。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 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你機關,請你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nèi),對該行政復議申請?zhí)岢鰰娲疝q,并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印章)
附8 行政復議答辯書
答辯人:名稱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
現(xiàn)對_______________(申請人)____年__月__日提出的復議要求和理由,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行政復議機關)
年 月 日
(答辯人印章)
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證據(jù) 份
附9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停止執(zhí)行通知書
( )復停字〔 〕第 號
___________(被申請人):
__________(申請人)不服你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們依法已予受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事由)。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 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決定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日前,停止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抄送:__________(申請人)
附10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 )復終字〔 〕第 號
_________(申請人):
你(你單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們依法已予受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審查的理由)。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抄送: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
附11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決定延期通知書
( )復延字〔 〕第 號
__________(申請人):
你(你單位)不服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我們已于____年__月__日依法受理。因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 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延期至____年__月__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抄送:____________(被申請人)
附12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決定書
( )復決字〔 〕第 號
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申請人姓名_____、性別__、年齡__、住址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_
第三人名稱(姓名)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jīng)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jù)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nèi)容是否適當)。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 二十八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申請人逾期不起訴、不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又不履行本決定的,____________(被申請人或復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行政復議決定書適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附13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復議決定書
( )復決字〔 〕第 號
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
(申請人姓名_____、性別__、年齡__、住址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
第三人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經(jīng)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
---------------------------據(jù)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nèi)容是否適當)。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的,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或復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行政復議決定書適用于除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外的其他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附14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送達回證
┌──────┬───────────────────────────┐
│受送達單位 │ │
│或受送達人 │ │
├──────┼───────────────────────────┤
│送達地址 │ │
├──────┼───────────────────────────┤
│送達文書 │ │
│名稱及編號 │ │
├──────┼───────────────────────────┤
│受送達人簽字│ │
├──────┼───────────────────────────┤
│收到日期 │ │
├──────┼───────────────────────────┤
│送達人簽字 │ │
├──────┼───────────────────────────┤
│見證人簽字 │ │
├──────┼───────────────────────────┤
│不能送達原因│ │
├──────┼───────────────────────────┤
│ 備注 │ │
└──────┴───────────────────────────┘
注:(1)如受送達人不在時,將文件交其成年家屬、近鄰、工作機關或受送達人居住地居委會代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收發(fā)件處簽收。
(2)代收者,由代收人在受送達人欄內(nèi)簽名或蓋章并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附15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 )復申字〔 〕第 號
強制執(zhí)行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
聯(lián)系人姓名_______,電話_________。
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姓名____,性別__,住址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_____)。
申請強制執(zhí)行內(nèi)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復議決定內(nèi)容)。
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不服__________(機關)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經(jīng)審查,_______(復議機關)作出如下復議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復議機關)已于____年__月__日將復議決定書送達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既不履行復議決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__條第__款第__項的規(guī)定,現(xiàn)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或原處理機關印章)
附:1.行政復議決定書副本1份
2.原行政處理決定1份
3.其它案件材料 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申請書適用于復議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級分支機構的行政復議案件
附16 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 )復申字〔 〕第 號
強制執(zhí)行申請人名稱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姓名_____,電話___________。
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姓名____,性別__,住址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職務_______。)
申請強制執(zhí)行內(nèi)容________________(復議決定內(nèi)容)。
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不服______________(機關)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復議。經(jīng)審查,中國人民銀行作出如下復議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國人民銀行已于____年__月__日將復議決定書送達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既不履行復議決定,又不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亦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項的規(guī)定,現(xiàn)申請予以強制執(zhí)行。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機關或原處理機關印章)
附:1.行政復議決定書副本1份
2.原行政處理決定1份
3.其他案件材料 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申請書適用于復議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行政復議案件
附17 結案報告
┌──────┬───────────────────────────┐
│案件名稱 │ │
├──────┼───────────────────────────┤
│立案時間 │ │
├──────┼───────────────────────────┤
│立案單位 │ │
├──────┼───────────────────────────┤
│承辦人 │ │
├──────┼───────────────────────────┤
│案情摘要 │ │
├──────┼───────────────────────────┤
│復議決定書 │ │
│編號、內(nèi)容 │ │
├──────┼───────────────────────────┤
│執(zhí)行及落實情│ │
│況(包括送達│ │
│方式、送達人│ │
│) │承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
│ │ │
│立案部門意見│ │
│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備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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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