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fā)布文號】署法[2000]297號
- 【發(fā)布日期】2000-06-14
- 【生效日期】2000-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海關總署關于對國產棉違法 案件進行行政處罰適用法律問題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于對國產棉違法
案件進行行政處罰適用法律問題的通知
(署法〔2000〕297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今年2月18日,國家計委、海關總署等九部委聯合發(fā)布了《 國產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計經貿〔2000〕161號),并同時廢止了國家計委、海關總署等八部委于1999年3月31日聯合下達的《 關于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計經貿〔1999〕352號)。為保證國產棉以出頂進政策的貫徹落實及總署行政規(guī)章效力的連貫性,今后海關對國產棉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一律適用海關總署令第72號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對違反< 關于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各關在制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同時引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規(guī)定》的相應條款。
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請各關自行對外公布。
附件:公告稿
海關總署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告
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通知,對違反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海關總署等九部委聯合發(fā)布的《 國產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計經貿〔2000〕161號)的行為,海關一律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對違反< 關于新疆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海關總署令第72號)的有關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海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二000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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