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函[2000]186號
- 【發(fā)布日期】2000-03-15
- 【生效日期】2000-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 稅務憑證的出具工作等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
稅務憑證的出具工作等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2000年3月15日國稅函〔2000〕186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為加強國家外匯及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聯合下發(fā)了《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1999〕37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國內機構及個人(以下簡稱境內支付人)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xù)時,凡對外支付金額超過規(guī)定數額的,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相關稅務憑證?,F就做好稅務憑證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級稅務機關務必高度重視,盡職盡責,既要充分憑借此項措施加強稅源控制和稅收征管,同時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創(chuàng)造和保持良好的稅收環(huán)境,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稅務憑證的出具工作。
二、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主動與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建立必要的聯系協調制度,共同做好非貿易購付匯的控管工作。各級出具稅務憑證的稅務機關,必須指定固定機構及人員負責開具稅務憑證,并將固定機構的聯系電話、聯系人通知本區(qū)域內的外匯管理局和各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銀行。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通知中所規(guī)定的內容開具稅務憑證,凡境內支付人(或代理人、納稅人)在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后,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出具稅務憑證。對無須出具稅務憑證的對外付匯款項(如發(fā)生在境外的差旅費、境外分公司或辦事處費用、境外商品參展費等)的,各級稅務機關要向外匯管理局及銀行等部門做好解釋溝通工作。
四、加強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管理,是一項涉及面較廣、影響較大的工作,各級稅務機關務必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注意收集征、補稅情況,積極主動地向當地政府匯報管理情況,說明通過售付匯管理,對加強稅收管理的必要性。各地應于2000年6月10日前,將執(zhí)行通知的具體情況(包括征補稅數額、存在的問題、需補充的措施等),以書面形式上報總局(國際稅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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