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交通部
- 【發(fā)布文號】交國際發(fā)[1999]742號文印發(fā)
- 【發(fā)布日期】1999-12-30
- 【生效日期】1999-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交通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1988年議定書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 1988年議定書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關于國際海事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1988年議定書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
1988年議定書生效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國際發(fā)
〔1999〕742號文印發(fā))
各沿海?。ㄊ?、自治區(qū))交通廳(局),中遠(集團)總公司,中海(集團)總公司,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各海運學院:
近接國際海事組織(IMO)通知,該組織《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以下簡稱“《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隨著馬耳他和巴哈馬的加入,均已達到生效條件,并將于2000年2月3日生效。這兩個議定書的主要內容有二:
一、引入了檢驗與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HSSC)。該系統(tǒng)旨在使《安全公約》和《載重線公約》所規(guī)定的船舶法定檢驗周期及檢驗安排完全協(xié)調一致,并與船級社船級檢驗的檢驗周期及檢驗安排同步。另外,鑒于IMO其他文件中也有涉及檢驗的內容,為全面解決檢驗發(fā)證的協(xié)調問題,第29屆海上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于1990年3月16日以MEPC.39(29)號決議通過了《73/78防污公約》附則Ⅰ和Ⅱ的修正案,以MEPC.40(29)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guī)則》(IBC規(guī)則)的修正案,以MEPC.41(29)號決議通過了《 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guī)則》(BCH規(guī)則)修正案;第58屆海上安全委員會于1990年5月24日以MSC.16(58)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guī)則》(IBC規(guī)則)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內容與MEPC.40(29)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內容完全相同),MSC.17(58)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規(guī)則》(IGC規(guī)則)修正案。這五項補充修正案作為該檢驗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生效時間與《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和《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生效日期相同,即2000年2月3日。
按照IMO第A.718(17)號決議的精神并經交通部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于1993年7月1日起已對我國國際航行船舶開始實施該檢驗發(fā)證協(xié)調系統(tǒng)。
二、《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還修改了該公約附則Ⅰ(載重線核定規(guī)則)、附則Ⅱ(地帶、區(qū)域和季節(jié)期)的技術條款。
我國是《安全公約》,《載重線公約》和《73/78防污公約》的締約國。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1995年核準了《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和《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因此,這兩項議定書和五項補充決議自2000年2月3日起對我國具有約束力。請各有關單位屆時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已正式出版了《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及五項決議的中文本,有需要者請與中國船級社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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