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發(fā)布文號】保監(jiān)復[1999]168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9-06
- 【生效日期】1999-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關于保險條款中有關違法犯罪行為作為除外責任含義的批復
關于保險條款中有關違法犯罪行為作為除外責任含義的批復
(保監(jiān)復〔1999〕168號1999年9月6日)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請求對保險條款中的有關除外責任予以解釋的請示》(平保發(fā)〔1999〕081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jù) 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則,保險條款中的約定與法律、法規(guī)中的授權性規(guī)范或任意性規(guī)范雖有不同或重疊,但不抵觸的,約定有效,對保險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
二、由于各個險種的條款,尤其是產(chǎn)、壽險條款之間將違法犯罪行為列為除外責任的意義有很大不同,因此,對于違法行為、違法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或故意犯罪行為在除外責任條款中的含義,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結合各個條款的具體內容,作符合邏輯的、公平的解釋,不能一概而論。
三、在保險條款中,如將一般違法行為作為除外責任,應當采用列舉方式,如酒后駕車、無證駕駛等;如采用“違法犯罪行為”的表述方式,應理解為僅指故意犯罪行為。
四、對于犯罪行為,如果當事人尚生存,則應依據(jù)法院的判決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如果當事人已經(jīng)死亡,無法對其進行審判,則應理解為事實上明顯已構成犯罪行為。
五、對于違法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或故意犯罪行為構成除外責任或責任免除,除保險合同有明確的約定外,應理解為被保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應具有因果關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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