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函[1999]284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5-17
- 【生效日期】1999-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yè)的董事 在中國境內兼任職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yè)的董事
在中國境內兼任職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9〕284號1999年5月17日)
近來,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外國企業(yè)的董事(長)或合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下同)在中國境內該企業(yè)設立的機構、場所擔任職務,應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但其申報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F(xiàn)就對其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外國企業(yè)的董事或合伙人擔任該企業(yè)設立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的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該機構、場所的職務,但實際上從事日常經(jīng)營、管理工作,其在中國境內從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凡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其工資、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董事?lián)沃苯庸芾砺殑照魇諅€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14號)第 二條和第 三條的規(guī)定核定其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并作為該中國境內機構、場所應負擔的工資薪金確定納稅義務,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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