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 關(guān)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當行政被告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
關(guān)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當行政被告的通知
(1998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場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一些地方反映,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起訴仲裁委員會,將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給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帶來一些干擾。為此,我部辦公廳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請予明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當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電話答復(fù)我部辦公廳:“你部《關(guān)于請明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當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經(jīng)研究認為,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yīng)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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