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知識產權 > 典型案例 > 案例告訴你:音樂版權侵權如何維權
音樂版權的維權確實很難,但這不應是我們放棄的借口。各位音樂創(chuàng)作人應把董明珠一事視為成功案例,主動維權。
去年6月,公眾號【董明珠自媒體】發(fā)布了改編好的電飯煲版《因為愛情》,遭到了原創(chuàng)作者小柯以及音樂詞曲版權代理機構華樂成盟的公開指責,被要求支付賠償500萬人民幣。這一事件立即在網(wǎng)上被議論的沸沸揚揚,有網(wǎng)友認為小柯太小氣,就是被改首歌竟然要索賠500萬。而也有網(wǎng)友認為,這種行為不尊重創(chuàng)作人的勞動成果,屬于隨意改編,而且已用于商業(yè)用途,絕不能姑息,必須給予懲戒。
6月27日,【董明珠自媒體】通過其官方微博向小柯及版權方致歉,并表示愿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雙方對涉嫌侵權的責任主體存有較大分歧,據(jù)稱,華樂成盟還將與董明珠本人、格力電器以及喜馬明珠三方繼續(xù)溝通協(xié)商處理此事。應該說,董明珠一方態(tài)度誠懇,值得表揚。至于最后的賠償結果,網(wǎng)上再無消息。
侵權糾紛律師認為:改編是否侵權,主要看改編的目的是否為了盈利,如果改編者將自己改編的歌上傳到互聯(lián)網(wǎng)上分享娛樂,或者出于公益表演未收取任何報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也無須向音樂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但必須標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稱,且不能影響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利。假如是以盈利性為目改編歌曲的,則應經過曲作者的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和第10條規(guī)定,音樂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對象,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表演權。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權許可他人表演。如果在沒有取得歌曲作者許可的情形下改編以盈利為目的用于商業(yè)的,則其行為一般會被認定構成侵權,除非有法律規(guī)定的理由。
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合法改編或翻唱?很多歌手認為,只有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才可以對其進行改編或翻唱。但事實并非如此,在法定許可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的授權下,歌手無須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即可以合法對其進行翻唱。
法定許可是指,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進行使用的行為,該使用行為為法律所許可。
錄音法定許可時的翻唱在《著作權法》第39條有如下規(guī)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授權下的翻唱,由于歌曲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但其作者是音著協(xié)的會員,任何人只要通過合法程序向音著協(xié)申請對某歌曲的使用許可,并支付相關的授權費用后,音著協(xié)就可授權其使用。
溫馨提醒:
侵權與創(chuàng)意共生,像幽靈一樣,徘徊不去。按理來說,侵權者自是應受到無條件的指責,并支付賠償,但現(xiàn)實卻不盡然。于正、郭敬明、唐七,明明是赤裸裸的抄襲,卻沒有得到真正嚴厲的懲罰,頂多就是賠點錢,甚至有的至今還沒有結果。音樂版權的維權確實很難,但這不應是我們放棄的借口。各位音樂創(chuàng)作人應把董明珠一事視為成功案例,主動維權。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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