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追溯】
趙某系上海知青子女,1996年因回滬讀書戶口遷入上海市安遠路的一處房屋內(nèi)(下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為公房,承租人為伍某,伍某、伍某妻子曹某、兒子伍某某、兒媳方某與趙某共5人的戶口在系爭房屋內(nèi)。2011年4月,系爭房屋被拆遷,在上海市桃浦鎮(zhèn)安置兩套兩室一廳的房屋,價值人民幣132萬多元,另取得高齡老人搬遷新居獎、簽約獎、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補償款人民幣44萬多元,共計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人民幣176萬多元。伍某取得拆遷補償款后,拒絕安置趙某,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趙某不得不找到律師代理起訴。因趙某不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內(nèi),故在起訴時律師建議高齡老人搬遷新居獎、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補償款不予訴請,這樣可以避免訴求得不到支持多繳納不必要的訴訟費。
【審理裁判】
庭審中,被告代理人認為原告沒有在系爭房屋內(nèi)居住,不屬于同住人;根據(jù)《拆遷協(xié)議》系爭房屋是以“數(shù)磚頭”的形式拆遷安置的,故原告無權分割拆遷補償款。
去拆遷公司調取了《拆遷協(xié)議》、《期房安置協(xié)議》、《配套
商品房供應單》、《租賃憑證》等材料。因為拆遷談判的整個過程原告均未參與,導致從現(xiàn)有的證據(jù)上看確實對原告不利的被動局面,材料上均沒有原告的名字。
但是律師認為:
本案系爭房屋為公有住房,不同于產(chǎn)權房,不論采取何種方式進行安置,只要原告依法屬于同住人,就應當享受拆遷利益。系爭房屋建筑面積小,只有36平方米,根本無法滿足5人共同生活居住,在被告伍某夫妻已經(jīng)在系爭房屋內(nèi)居住的情況下,原告只有在本市內(nèi)其他地方租房居住至今。
但是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第五條“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被訴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同住人:3、在拆遷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規(guī)定,原告有本市
戶籍長達15年之久,因居住困難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因此依法應當認定為同住人,同住人的認定不是必須以居住為前提條件。
且伍某的兒子伍某某及兒媳方某也從未居住在系爭房屋內(nèi),他們均被認定為同住人,享受拆遷安置利益,和他們情況相同的原告為何不能享受同等權利?顯然是說不通的。根據(jù)《解答》第九條“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律師的觀點基本上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法院酌定被告給付原告補償款24萬元。
【律師提示】
很多涉及拆遷安置的糾紛是如本案中所提到的由于各種原因戶口進入到系爭房屋內(nèi),但是不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內(nèi),既所謂“空掛戶口”的情況。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首先要區(qū)分系爭房屋是產(chǎn)權房還是公有住房,如果是公有住房則需要證明原告依法屬于同住人,不論何種拆遷方式均能獲得拆遷補償款。如果是產(chǎn)權房,則看是采取何種拆遷方式,按照面積補償(俗稱“數(shù)磚頭”方式)一般原告很難取得補償款,或者法院酌定的金額比較小。按照托底保障(俗稱“數(shù)人頭”方式)則可以取得相應份額的補償款。
聲明:
1、以上內(nèi)容來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內(nèi)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識產(chǎn)權或其他合法權利,請發(fā)送郵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們將第一時間予以核實和處理。
2、本平臺提供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您在使用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應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責任。
3、好律師網(wǎng):律師在線咨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時專業(yè)自助律師服務平臺。找律師、寫合同、打官司,律師24小時提供服務,請上好律師網(wǎng)www.131bb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