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賣的兒童,絕大多數(shù)的養(yǎng)父母對孩子很好,甚至有不少孩子不愿意回到親生父母身邊。
被拐賣的兒童,絕大多數(shù)的養(yǎng)父母對孩子很好,甚至有不少孩子不愿意回到親生父母身邊。
一位辦案民警對南方周末記者講述:當時在公安局審訊,“真的像骨肉分離”。這些買下孩子的養(yǎng)父母舍不得,大哭大鬧,有人當場昏倒。
孩子到達福利院后,買家們也多次找來,希望能把孩子帶回去。其中一個孩子,甚至已經(jīng)托關系上了當?shù)氐膽艨?,成為收養(yǎng)家庭的合法成員。
“很多事就是合情不合法,合法不一定合理啊?!敝x俊波很無奈。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選擇收養(yǎng)家庭時,他們刻意避開了原先的買主們。“不能讓警察把孩子從買家那里帶走,交到福利院手上,我們又把孩子還回去吧?!?br>但對于這些買主,司法機關并沒有過度追究責任。他們并未阻撓辦案,也沒有虐待孩子。在辦案過程中也主動投案,所以均以從輕情節(jié),判為
緩刑。徐秋明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18個月,并罰款5000元。
當然,人財兩空是最終的結局?!靶焓婪f”被注銷戶口,送到福利院。
在孩子被送到福利院一段時間后,徐秋明還找過辦案民警。他說,去福利院看到孩子孤零零的,想接回來。警察們雖然動容,卻也沒有辦法。否則,豈不等于默許了買賣人口的事實?
“說是解救了這些孩子,可又好像不是。”一名參與辦案的民警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不過,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就構成犯罪,就要被處罰。孩子被解救后,已經(jīng)和孩子建立深厚感情的養(yǎng)父母不僅失去了孩子,還可能會被判刑。不僅養(yǎng)父母難以接受,有的時候親生父母、孩子,都不愿意養(yǎng)父母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不追究刑事責任,又很難打擊購買市場。
情與法之間,真的難以做到統(tǒng)一。
2015年11年1日之前,大多數(shù)養(yǎng)父母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當時《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將該條修改為:
十五、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br>那么,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一律入刑。
2.沒有虐待兒童,不阻礙解救兒童的,可以從輕處罰。
3.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傷害、侮辱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出于
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出于撫養(yǎng)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20.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jié)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
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愿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lián)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1.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
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認定是否“明知”,應當根據(jù)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辯解,結合提供幫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顯違反相關規(guī)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綜合判斷。
30.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被收買婦女、兒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將其作為牟利工具的,處罰時應當依法體現(xiàn)從嚴。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行為或者與其已形成穩(wěn)定的
婚姻家庭關系,但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
刑事處罰。
31.多名家庭成員或者親友共同參與出賣親生子女,或者“買人為妻”、“買人為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一般應當在綜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節(jié)的基礎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責較重者的刑事責任。對于其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可以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32.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能夠協(xié)助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