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債權(quán)債務(wù) > 法律指南 > 可否追加事故認定書中同一事故不負責任的當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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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實施的侵犯財產(chǎn)類違法犯罪活動開始出現(xiàn)并日益猖獗,政法機關(guān)在司法實踐中對此
在沒有寫任何借條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給予立案,寫起訴書必須要有事實與理由,還要有證據(jù),法院才予
1、借款用途不合法 2、超過訴訟時效 3、借貸合同無效
最高法院、公安部等明確:2020年,以借貸為業(yè)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還要判刑! 來源:新法速
問:我丈夫是個游戲迷,2年前,我丈夫向陸某借了1萬元用于購買游戲裝備,對此我并不知情,我丈夫也從未跟我提
《人民法院報》2019年6月20日刊登的《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使用》,明確指出
1、借款時不寫借條。 2、借條的內(nèi)容不明確,沒有準確約定還款期限或者用詞模棱兩可。
隨著房地產(chǎn)業(yè)的迅猛發(fā)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隨著全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庭經(jīng)濟購買能力的不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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