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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虛假出資的表現(xiàn)形式,以及要承擔的責任

監(jiān)管員 2015-09-17 09:43:00
股東虛假出資的表現(xiàn)形式,以及要承擔的責任

雖然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采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但是股東沒有按照約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的,依然要承擔法律責任。而股東違反認繳義務的表現(xiàn)形式包括出資不實、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等。下文中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股東虛假出資的表現(xiàn)形式有哪些,股東虛假出資要要承擔的責任都有哪些。

 

股東虛假出資的表現(xiàn)形式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fā)起人或者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違反出資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等,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虛假出資和未交出資款不同,區(qū)別在于前者是無代價而取得股份,行為性質為欺詐。后者是未交出資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為性質為違約。虛假出資實踐中往往有以下表現(xiàn)形式:

   

(1)以無實際現(xiàn)金或高于實際現(xiàn)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xù)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后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股東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1、股東虛假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虛假出資對公司的責任

 

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是公司資本的三原則,股東實際的出資構成公司法人財產和獨立人格的基礎,失去資本,公司便喪失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也無法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作為換取公司股權的對價,股東交付出資后,該部分作為出資的財產便和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成為公司的獨立資產,公司依據該出資的財產獨立開展業(yè)務,獨立承擔責任,由此導致的經營的贏余或虧損均屬于公司自身財產的變動,和公司股東個人財產沒有任何關系。然而,在公司股東虛假出資的情況,公司用以經營的財產減少,公司獲取利潤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也隨之減低。因此,股東的虛假出資,不僅直接構成了對公司財產權的侵犯,同時也會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股東虛假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股東虛假出資對公司承擔的是一種民法上的侵權責任,構成了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侵害。該行為的法律后果表現(xiàn)為,虛假出資的股東除應按期足額繳納應繳的出資及逾期出資的利息外,同時,因該行為導致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虛假出資對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責任

 

新修改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規(guī)定,但是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公司均為二個以上的股東出資組建。在公司系由兩個以上股東投資設立的情況下,在公司設立前期,股東之間是依據簽訂的設立協(xié)議或發(fā)起人協(xié)議來確定各方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的,各出資人之間是一種契約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設立協(xié)議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的義務。在公司其他股東已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時,未依據設立協(xié)議及公司《章程》規(guī)定虛假出資的股東,其行為構成了對于公司其他已足額出資股東之違約,由此給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由虛假出資股東承擔全部責任。發(fā)起協(xié)議對虛假出資或未依約按期足額出資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從其約定。

 

(3)股東虛假出資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公司的注冊資本的作用不僅僅在于為公司提供獨立法人財產,公司在此基礎上開展經營活動,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公司的注冊資本亦是公司對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對與不特定的第三人交易的信用保證。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必定與不特定的第三人產生大量的交易行為,作為社會上不特定的第三人,其對作為交易相對方公司的了解包括對公司實力的判斷,很大部分是基于公司在登記機關所公示的注冊資本。立法機關對公司的注冊資本之所以有“三原則”的要求,也是從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角度出發(fā)的。

 

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必然導致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降低公司對外履行債務的能力,增加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xiàn)的風險。更有甚者,設立公司之目的就是利用公司進行虛假交易,騙取相對方款項,然后利用公司有限責任原則予以規(guī)避法律追究。股東的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其一:股東雖然虛假出資,但公司股東實際出資已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二:股東虛假出資,且公司股東實際出資未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要承擔責任的形式是不同的。

 

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部分責任以虛假出資股東未實際繳納出資部分及逾期利息為限承擔,已經足額出資股東不需要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在公司成立發(fā)發(fā)現(xiàn)該貨幣財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實物資產虛假出資時,已經足額出資的股東與該虛假出資的股東一起對公司債權人在該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九十四條之規(guī)定:發(fā)起人虛假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fā)起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而言,只要公司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公司債權人可以向公司所有股東提出承擔連帶責任之主張,當然該連帶責任只限于出資不實的范圍,并非是對整個債務之連帶責任。

 

上述第二種情況,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以及結合《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公司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注冊資本達不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時,應由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實際上就是“刺破法人面紗”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的體現(xiàn)及實踐中的運用。我們知道,有限責任原則是《公司法》最基本的一個原則,有限責任控制了投資人的風險,但是作為股東既然享受“責任有限”的權利,就必須為此付出相應的對價——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之義務。如果允許公司股東不出資或少出資就能享受“有限責任”權利,一方面違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另一方面影響交易安全,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在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時,作為公司而言因缺少必要財產而導致其喪失法人資格,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此種情形下,公司喪失獨立人格,沒有獨立意志,只是股東用來獲取利益的操作工具,公司的人格完全的形閡化,因此歷來國內外的司法實踐均認定:在公司人格形閡化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揭開公司面紗”,突破公司有限責任原則,追究公司背后股東的連帶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刺破法人面紗”制度僅限于個案的認定,必須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來認定公司人格是否形閡化。新修改的《公司法》在是否需要在立法中明確規(guī)定這一制度曾發(fā)生過很大爭議,雖然最終通過成文法的形式明確這一制度,但是對何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需要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作出認定。

 

2、虛假出資的行政責任 

 

作為公司登記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公司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豆痉ā返诙贄l規(guī)定: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雖然目前各地的工商機關對股東虛假出資的處罰在很多情況下沒有具體落實到位,但是這一法律風險是實際存在的。

 

3、股東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所有股東虛假出資責任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它以剝奪違法行為實施者的人身自由作為其財產犯罪的對價?!缎谭ā返?59條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作出明確規(guī)定: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百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構成虛假出資罪必須符合以下幾點:第一、公司發(fā)起人、股東主觀上有虛假出資的故意;第二、客觀上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實施了未按公司法的規(guī)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第三、虛假出資必須達到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是指: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因此,只要公司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符合上述標準,公安機關就應當予以追訴。實踐中,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因虛假出資而被判處刑罰的例子比比皆是,作為公司起人、股東理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避免因違法行為導致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公司股東虛假出資的,可能會造成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影響公司業(yè)務的正常開展,最終損害公司及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利益。同時,由于股東虛假出資造成公司實際資本的減少,也會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實現(xiàn)構成重大威脅。因此,公司法、刑法都對虛假出資行為苛以嚴重的處罰。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應當及時履行出資義務,而且是按時、按量的完成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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