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工商辦字[1997]第180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7-09
- 【生效日期】1997-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中央組織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中國共產黨黨旗 黨徽定點生產、內部銷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央組織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中國共產黨黨旗
黨徽定點生產、內部銷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工商辦字〔1997〕第18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征和標志。為切實加強管理,使黨旗黨徽的制作、銷售和使用規(guī)范化,維護黨旗黨徽的尊嚴,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21日印發(fā)了《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規(guī)定》(中辦發(fā)〔1996〕25號),中共中央組織部分別于1996年11月19日和12月12日發(fā)出了《關于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定點生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6〕49號)和《關于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供應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組建字〔1996〕13號)。上述規(guī)定、通知發(fā)布后,執(zhí)行情況總的是好
的。但近來,發(fā)現(xiàn)一些企業(yè)違反規(guī)定制作、銷售和使用黨旗黨徽,損害了黨旗黨徽的尊嚴。為保證黨旗黨徽質量,維護黨旗黨徽制作、銷售和使用的嚴肅性,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辦發(fā)〔1996〕25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96〕49號、組建字〔1996〕13號文件精神,現(xiàn)就加強黨旗黨徽定點生產、內部銷售和使用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辦發(fā)〔1996〕25號和組通字〔1996〕49號文件精神,黨旗黨徽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在國旗國徽定點生產企業(yè)中,指定部分企業(yè)(名單附后)制作。非定點企業(yè)一律不得生產黨旗黨徽及相關產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超越經營范圍依法處理。
二、黨旗黨徽的生產任務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分配,定點生產企業(yè)負責供貨,并由縣級及其以上黨委組織部門組織內部供應銷售。禁止在市場上銷售黨旗黨徽,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件》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行為論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不得在市場上購買黨旗黨徽,違者,由上級黨組織或該黨員所在黨組織依照《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三、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商業(yè)廣告,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 商標法》和《 廣告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四、加強對黨旗黨徽定點制作、內部銷售和使用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和有政治意義的工作。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高度重視,依法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協(xié)作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執(zhí)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定點企業(yè)名單(略)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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