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告
(1997年6月15日)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人員自1997年6月15日起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證》(以下簡稱《稽查證》)。《稽查證》外部為一黑色皮夾,內(nèi)部鑲有一枚鏤空燙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徽志,徽志上方為紅色國徽圖案,下方為麥穗拱托的金色鑰匙和商神手杖的造型?;樽C插在皮夾內(nèi),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證人著海關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職務、編號、頒證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的紅色印章。
《稽查證》由海關總署統(tǒng)一制發(fā),是海關稽查人員依法行使稽查職權的法律證件。持《稽查證》)的海關人員進行海關稽查時,有權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所規(guī)定的權力。
海關稽查人員持證執(zhí)行公務時,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接受稽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6月15日由各地海關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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