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6-09-05
- 【生效日期】1996-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印制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 商標法》、《 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登記從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項業(yè)務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接商標印制業(yè)務的,應當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三條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fā);承接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印制業(yè)務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fā)。
第四條 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承印商標業(yè)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yè)務的規(guī)章制度;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五條 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經(jīng)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其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fā)。
第六條 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按規(guī)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表》,報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附送能夠證明本辦法第四條所述內容的相關文件。
第七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對申請印制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資格的,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每兩年驗證一次,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每兩年期滿前兩個月內經(jīng)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fā)證機關申請驗證。逾期不申請驗證的,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發(fā)證機關,吊銷其《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商標印制單位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商標印制業(yè)務,并將《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交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發(fā)證機關。
第十條 商標印制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xù)后三十日內,經(jīng)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fā)證機關申請換發(fā)新的證書。
第十一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yè)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復印件。
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復印件;商標注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除出示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并提供一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 商標印制單位在承接商標印制業(yè)務時,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核查下列內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或者[R]標記;
(二)印制未注冊商標的,不得違反《 商標法》第 八條的規(guī)定,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注]或[R]標記;
(三)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有明確的授權書或者其出示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的內容;其商標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yè)名稱和地址。
第十四條 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或者是其要求印制的商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對符合規(guī)定的,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業(yè)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yè)務登記表》中的商標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業(yè)務人員加蓋騎縫章。
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未注冊商標的,應當與商標印制委托人簽訂合同,明確若所印制的商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時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其承印的商標標識上標明《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編號。
第十五 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yè)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
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時,應當清點數(shù)量,登記臺帳。對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使其流入社會。
《商標印制業(yè)務登記表》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的期限為兩年。
第十六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繳其《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商標印業(yè)務管理人員,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撤銷其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
第十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 三十四條所述的非法印制商標標識行為:
(一)未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承接商標印制業(yè)務的。
(二)未取得煙草制品或者人用藥品商標印制資格而承印煙草制品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對非法印制商標標識的,依照《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 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 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商標標識的行為。
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是指在一個商標印制單位內工作并取得《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本辦法中的“發(fā)證機關”是指核發(fā)《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地(市)級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以及符合《 商標法》規(guī)定的其他商標使用人。
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單位”是指貪污登記并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中的《商標注冊證》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所發(fā)的有關變更、續(xù)展、轉讓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領取《商標印制單位證書》或者申請驗證應當繳納費用,其標準由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行前以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復核,經(jīng)復核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換發(fā)新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逾期不申請復核或者經(jīng)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原證書失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8月8日發(fā)布的《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注: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第86號令對33件規(guī)章中超越《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本篇修改內容如下: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
第九條改為“《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每兩年驗證一次,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每兩年期滿前兩個月內經(jīng)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fā)證機關申請驗證。逾期不驗證的,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jié)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第一款改為“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jié)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
第二十一條改為“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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