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勞動部
- 【發(fā)布文號】勞辦發(fā)[1995]104號
- 【發(fā)布日期】1995-04-22
- 【生效日期】1995-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 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除名職工
重新參加工作后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fā)[1995]104號)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5]第02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你局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1.關于“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于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376號)(以下簡稱《復函》規(guī)定辦理的問題。
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于印發(fā)《< 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guī)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資[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yè)后的工齡合并計算”。
2.關于“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復函》意見處理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fā)[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發(fā)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復函》意見處理。
3.關于除名職工連續(xù)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xù)工齡的起始時間。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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