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法復[1993]5號
- 【發(fā)布日期】1993-07-24
- 【生效日期】1993-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濫伐自己 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濫伐自己
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復
(法復<1993>5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宋允煥濫伐的林木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即:屬于個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濫伐屬于自己所有權的林木,構成濫伐林木罪的,其行為已違反國家保護 森林法規(guī),破壞了國家的森林資源,所濫伐的林木即不再是個人的合法財產,而應當作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依照 刑法第 六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追繳。
此復。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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