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fā)布文號】工商標字[1993]第81號
- 【發(fā)布日期】1993-03-24
- 【生效日期】1993-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拼裝、 改裝汽車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問題的答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在拼裝、
改裝汽車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問題的答復
(工商標字<1993>第81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拼裝、組裝、改裝汽車擅自使用“東風”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假冒商標的請示》<十工商(92)56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
在汽車及其配件等商品上使用的“東風”、“風神”、“AEOLUS”及風神圖形商標已由第二汽車制造廠在我局商標局注冊,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一些單位和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在其拼裝、改裝的汽車上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并通過非法手段購買帶有“東風”注冊商標的整車合格證,或涂改原整車合格證隨拼裝、改裝的汽車在市場上銷售。這種拼裝、改裝汽車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均達不到規(guī)定的標準,有的甚至是劣質汽車,這不僅對“東風”汽車商標的信譽造成惡劣影響,而且損害了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 商標法》的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在拼裝汽車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凡列入國家年度汽車生產企業(yè)目錄和產品目錄的汽車生產企業(yè),改裝生產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汽車,應與商標注冊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后方可生產或銷售。凡通過非法手段印制或購買有他人注冊商標的整車合格證,或涂改原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整車合格證隨拼裝、改裝汽車在市場上銷售的行為,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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