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文[2003]387號
- 【發(fā)布日期】2003-12-24
- 【生效日期】2003-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武夷山市2003年度 第七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武夷山市2003年度
第七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
(閩政文[2003]387號)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請求批準武夷山市2003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設用地的請示》(武政〔2003〕綜36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為實施武夷山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將農用地68.3997公頃轉為建設用地。
二、同意征用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辦事處角亭村園地2.1059公頃、林地46.9844公頃、未利用土地1.3336公頃,公館村林地19.3094公頃,合計征用集體土地69.7333公頃,作為武夷山市200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設用地。供地審批必須符合國家供地、地價、用地定額等規(guī)定要求,位于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涉及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業(yè)住宅等各類經(jīng)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同意呈報的征用土地方案。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復文件10日內,按照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發(fā)布公告并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管理費按規(guī)定繳納。
四、該批次農用地轉用68.3997公頃,計入南平市2003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
五、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體手續(xù),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負責依法辦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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