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北京市
- 【發(fā)布文號】京糧發(fā)〔2002〕65號
- 【發(fā)布日期】2002-04-23
- 【生效日期】2002-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北京市糧食局關于印發(fā)糧食收購許可證行政審批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北京市糧食局關于印發(fā)糧食收購許可證行政審批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
(京糧發(fā)〔2002〕65號)
各區(qū)縣糧食局(糧辦室):
按照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按時公布行政審批程序的要求,4月22日經局務會討論通過,現將糧食收購許可證行政審批程序的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程序規(guī)定做好有關工作。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糧食局糧食收購許可證行政審批程序規(guī)定
審批項目名稱:糧食收購許可證(審批類)
審批項目編號:BJXSALS001-2002(北京行審A類糧食-2002年)
審批項目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01]28號)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即時
審批程序:
一、受理
條件:
申辦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書面申請(依據《關于對本市大型用糧企業(yè)糧食收購資 格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計商字[2001]311號第四條)。
2、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關于對本市大型用糧企業(yè)糧食收購資格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計商字[2001]311號第四條)。
3、經本區(qū)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的糧食入市收購申請表(《關于對本市大型用糧企業(yè)糧食收購資格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計商字[2001]311號第五條)。
標準:
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guī)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市場管理處審批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
對申辦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即時受理,在審批表中注明受理時間,然后轉入審定程序。對申辦材料不符合受理標準的,暫不受理,但必須告知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時限:即時
二、審定
(一) 審定標準:
1、大型用糧企業(yè)標準(依據《關于對本市大型用糧企業(yè)糧食收購資格審批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計商[2001]311號第四條)。
(1)飼料糧食加工企業(yè)必須具備年產1萬噸以上飼料生產或日處理小麥100噸以上的生產能力。
(2)大型養(yǎng)殖企業(yè)存欄分別達到肉雞50萬只以上、蛋雞10萬只以上、生豬1萬頭以上。
(3)釀造、醫(yī)藥用糧企業(yè)。
2、糧食經營企業(yè)標準。具有糧食批發(fā)資格的企業(yè)(《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京政發(fā)[2001]36號第四條。
(二) 工作標準:
1、制發(fā)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2、留存歸檔的文書材料齊全、規(guī)范。
本崗位責任人:同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定標準進行審定,按照工作標準制發(fā)審批文書并歸檔。
對符合審定標準的,即時在申請表上作出批準決定。申辦人將批準后的申請表報市工商局,領取糧食收購許可證。
對不符合審定標準的不予批準,即時制發(fā)《不予批準決定書》,將不予批準的理由、申辦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辦人。同時報主管局長備案。
審批工作結束后,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即時。
北 京 市 糧 食 局
行政審批項目補充有關材料通知書
編號:[2002] 號
:
經查驗,您(單位)申辦 行政審批項目,應提交的申辦材料(不齊全或有誤),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請您(單位)予以補正后,再來本機關辦理。
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及要求如下:
申辦人簽字: 受理人簽字:
(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申辦人、本機關各執(zhí)一份)
北 京 市 糧 食 局
行政審批項目不予批準通知書
編號:[2002] 號
:
經審核,您(單位)申辦 行政審批項目,本機關決定不予批準,并將申辦材料退回。
不予批準的理由如下:
您如對此決定有異議,可向本機關辦公室(63011682)或監(jiān)察處(88011331)投訴;或者于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或本機關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于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申辦人、本機關各執(zh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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