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fā)布文號】高檢發(fā)貪檢字[1992]39號
- 【發(fā)布日期】1992-06-18
- 【生效日期】1992-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1992年6月18日,高檢發(fā)貪檢字[1992]39號發(fā)布)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目前,一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作案后攜款潛逃,有的逃往境外,使案件的查處工作遇到困難。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此務必高度重視,嚴肅對待。為了加強對攜款潛逃案犯的打擊,便于高檢院和上級檢察機關掌握情況,研究對策,特通知如下:
(一)對可能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重大案犯,有管轄權(quán)的檢察院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或接到舉報,應迅速查證,及時立案,不失時機地果斷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對已經(jīng)潛逃應當逮捕的案犯,要商公安部門發(fā)布通輯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對已逃往境外的案犯,除及時立案、決定采取強制措施外,還應通過我國的國際刑警組織渠道緝捕。切實防止因未及時立案、采取強制措施,使案犯逃避法律懲罰的情況發(fā)生。
(二)各地檢察機關要密切配合,加強對攜款潛逃案件的查辦工作。凡發(fā)現(xiàn)與潛逃案犯有關的情況應及時向承辦單位通報,并配合緝捕,不得貽誤。
(三)各級檢察機關對于案犯攜款潛逃的案件,要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應按高檢院“貪污、賄賂等案犯潛逃、自然情況統(tǒng)計專報表”的要求,逐月、按時報告。對于攜款潛逃境外的,應實行專項報告制度,一案一報,并隨時報告案件進展情況和遇到的問題。
(四)對于因案犯在逃而不能結(jié)案的案件,另行統(tǒng)計。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gòu)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