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人事部/外交部
- 【發(fā)布文號】人專發(fā)[1988]47號
- 【發(fā)布日期】1988-12-15
- 【生效日期】1988-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人事部、外交部關于科技專家來華定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事部、外交部關于科技專家來華定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專發(fā)〔1988〕6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旅居國外的華僑、華人和臺灣、港澳同胞中的一些科技人員陸續(xù)來華定居工作。他們大都是學有專長的中青年科技專家,在國內的教學、科研、生產和管理部門發(fā)揮專長,不少人已經為所在單位的技術、業(yè)務骨干,有的還擔任了業(yè)務、管理或行政部門的領導職務,他們以主人翁的姿態(tài)勤奮工作,在我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搞活的進程中發(fā)揮了良好的作用,并滿懷愛國熱忱為促進早日實現(xiàn)祖國統(tǒng)一大業(yè)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科技專家來華定居工作。國內各有關部門和駐外使、領館的領事、科技、教育、文化部門來推薦、引進科技專家來華服務也做了許多細致的工作。
隨著我國深化改革、進一步開放的政策深入實施,為了切實做好科技專家來華(回祖國大陸)定居工作,以利于四化建設和祖國統(tǒng)一大業(yè)的需要,現(xiàn)將當前做好這項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旅居國外的華僑、華人和臺灣、港澳同胞要求來華定居工作,應按外交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85)部領一字第32號和中共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1985)統(tǒng)發(fā)文53號文件精神辦理。一般不要提倡“落葉歸根”,特別是對那些沒有專長、喪失勞動能力后要求回國養(yǎng)老的,要盡量婉拒,以免增加國家負擔。屬一般華僑和臺灣、港澳同胞回祖國大陸定居,應分別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審批;科技人員來華定居工作,原由國家科委審批(具體工作由科技干部局負責),根據人大批準的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國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職責任務已轉入人事部(由人事部專家司具體負責此項工作),今后有關事宜應報人事部審批。
二、旅居國外的華僑、華人和臺灣、港澳同胞中有真才實學和實踐經驗和科技人員申請來華居工作,要事先把各種困難充分向他們講清楚,請他們認真考慮。同時,應當熱情地向他們介紹國內四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形勢及國內對人才的需求情況,詳細了解他們的要求、業(yè)務水平及身體健康情況,對學有專長又屬國內需要的人才,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材料報送人事部專家司。
三、當前,國內一些地區(qū)和部門,特別是邊遠地區(qū)、沿海經濟開發(fā)區(qū)和外向型企業(yè),十分需要引進一些高級科技人才和經濟、企業(yè)和經營管理人才,尤其是農業(yè)、能源、交通、通信、電子、新材料、生物工程等應用技術領域、以及經濟、金融、商業(yè)、貿易等應用專業(yè)方面的人才。請各駐外使、領館有針對性地物色,及時向國內推薦。
四、旅居國外的華僑、華人和臺灣、港澳同胞中的科技人員申請來華定居工作,具體程序為:先由申請人如實填寫《來華定居工作申請表》(表樣附后)再由受理的駐外使、領館審核提出意見,并將《申請表》和能反映其學歷、經歷、專長等有關材料及近期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一并報送人事部專家司;待國內為其工作、生活(主要是住房)等事項安排妥善,并經批準后再通知申請人。在來華定居工作之前,對有條件的,可建議他們先自費回來對國內的工作和生活情況做些了解,以便定居工作做好必要的準備。
請各有慶駐外使、領館與國內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項工作。有何情況和問題,請隨時函告人事部專家司。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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