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天津市
- 【發(fā)布文號】津公積金中心〔2003〕62號
- 【發(fā)布日期】2003-10-21
- 【生效日期】2003-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天津市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委托 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
天津市關于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委托
銀行按月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
(津公積金中心〔2003〕62號)
為方便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后,提取住房資金,用以償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本息,根據(jù)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fā)[2002]2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8號)和《關于辦理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支取的有關規(guī)定》(津房改資[1999]56號),制定本規(guī)定。
一、委托提取住房資金是對已償還首月貸款本息或按月償還貸款本息未有逾期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委托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從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等帳戶提取住房資金,劃入借款人用于償還貸款的代扣帳戶內(nèi)。
二、管理職責。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的管理;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負責承辦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的業(yè)務。
三、適用范圍。在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各支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職工并在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請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用于償還貸款。
貸款逾期的(含由擔保公司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的),在償清逾期本息后,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請委托提取住房資金。
四、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程序
(一)借款人填寫《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申請書》,并經(jīng)單位簽章。
(二)借款人攜帶以下資料,到受托銀行簽訂《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xié)議書》和《委托扣款協(xié)議書》:
1、身份證;
2、借款合同;
3、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4、《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申請書》。
借款人需同時提取配偶住房資金的,還應提供配偶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申請書》以及夫妻關系證明。
(三)受托銀行在借款人當月還款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按照《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xié)議書》的約定,從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資金帳戶提取資金并劃入借款人代扣帳戶內(nèi)。
(四)受托銀行劃款后,分別出具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提取憑證,作為單位登記住房資金賬目的依據(jù)。
五、委托提取的規(guī)定
(一)提取金額:
受托銀行在借款人足額歸還當月貸款本息后,根據(jù)借款人當月還款金額進行提取。
1、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大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受托銀行按借款人本月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金額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資金帳戶余額小于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受托銀行按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資金帳戶保留壹元后的余額提取,不足部分借款人應及時補齊,否則按逾期處理。
(二)提取住房資金順序依次為:借款人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借款人配偶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積金。
前一順序帳戶內(nèi)資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順序帳戶內(nèi)的資金。各帳戶至少應保留壹元余額。
(三)《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xié)議書》生效后,借款人提前償還的貸款部分或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的貸款部分,不適用委托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可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8號)中償還貸款提取的相關規(guī)定到受托銀行柜臺辦理提取手續(xù)。
(四)借款人或配偶單位變動,夫妻關系變動,住房資金帳戶變動或借款人代扣帳戶變動時,借款人及配偶應到受托銀行辦理《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xié)議書》終止手續(xù),并重新簽訂《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xié)議書》。
(五)《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xié)議書》簽訂后,在首次提取住房資金時生效。在提取住房資金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或在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資金帳戶全部注銷后自動終止。
借款人或配偶自愿終止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的,應到受托銀行填寫《終止委托提取申請書》,辦理《委托提取住房資金協(xié)議書》終止。
六、借款人可以到受托銀行領取或登陸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wǎng)站(網(wǎng)址為www.housefund.com.cn 或www.zfgjj.com.cn)下載《委托提取住房資金申請書》。
七、本規(guī)定自2003年 11 月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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