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6-06-10
- 【生效日期】1986-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韓荷敏等人與寧桂蘭等人房屋繼承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韓荷敏等人與寧桂蘭等人房屋繼承案的批復
(1986年6月10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韓荷敏等人與寧桂蘭等人房屋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jù)你院報告及所附卷宗材料介紹:被繼承人韓子良1917年與寧桂蘭結婚,生7個女兒,1944年又納遲秀蘭為妾,生4女2子。1945年至1947年,韓家先后購買房屋3處,共57間,1952年,韓子良與其妻、妾對57間房屋分別作了登記,各自領取了房產執(zhí)照,具體登記在韓子良名下24間,寧桂蘭名下15間,遲秀蘭名下18間。1957年私房改造時,韓子良、寧桂蘭、遲秀蘭3人名下的房屋歸為一戶改造,寧桂蘭、遲秀蘭名下的33間房屋全部納入改造,韓子良名下的24間房屋,明確批準作自留房8間,其余16間既未批準作自留房,也未納入改造。1978年韓子良病故。1980年8月,房產部門正式批準24間房全部作為韓家自留房。同年9月,寧桂蘭的長女韓荷敏私自到房產部門辦理“繼承分割”手續(xù),領取了寧桂蘭、遲秀蘭及寧桂蘭所生6名年長女兒每人3間房屋的產權執(zhí)照。1980年11月,遲秀蘭和其6名子女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分割韓子良的遺產。
我們研究認為,韓子良家的57間房房屋,是韓子良與其妻寧桂蘭、妾遲秀蘭婚姻關系存續(xù)和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1952年夫、妻、妾分別登記,領取了房產權執(zhí)照。1957年私房改造時,韓子良、寧桂蘭、遲秀蘭各自名下的房產歸為一戶改造,將韓子良一人名下的房屋留為全家作自住房,故不能認為所留自住房原產權登記在韓子良名下,就歸其個人所有。至于1965年韓子良自行處分共有房產,向房產部門送交“變更房產所有權申請書”,以及1980年韓荷敏等人把共有房產作為韓子良的遺產辦理“繼承分割房產執(zhí)照”等,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據(jù)此,我們意見,本案訴爭的24間房屋,作為韓子良、寧桂蘭、遲秀蘭的共有財產分割后,可將屬于韓子良的份額,由其妻、妾及13名子女依法繼承。在分割韓子良的遺產時,可根據(jù)各繼承人的實際情況,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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