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5-11-06
- 【生效日期】1985-1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經(jīng)濟行政案件不應進行調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經(jīng)濟行政案件不應進行調解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各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幾年國家制定的一些經(jīng)濟法律、法規(guī)大都有當事人如果對主管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guī)定。這種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被告是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主管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審理這種行政案件,不同于解決原、被告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問題,而是要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審查和確認主管行政機關依據(jù)職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是否合法、正確。因此,人民法院不應進行調解,而應在查明情況的基礎上作出公正的判決:如果主管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正確、合法,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如果主管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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