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85-10-18
- 【生效日期】1985-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guān)于對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審案件的第一審 判決其近親屬能否徑行提出上訴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關(guān)于對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審案件的第一審
判決其近親屬能否徑行提出上訴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5年10月18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魯法研字第12號《關(guān)于對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審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其近親屬能否徑行提出上訴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見:即芮少麟提出的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可以作為申訴案件處理。
附: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guān)于對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審案件的第一審判決
其近親屬能否徑行提出上訴問題的請示報告
((85)魯法研字第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按第一審程序,審結(jié)一起被告人之子代為申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芮麟已于1965年死亡,其子芮少麟不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對于已經(jīng)死亡的被告人的近親屬代被告人上訴,能否按照上訴程序?qū)徖??根?jù) 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再審案件按第一審程序?qū)徟?,“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芮少麟是被告人芮麟的近親屬,根據(jù)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鑒于被告人芮麟已經(jīng)死亡,其子芮少麟代為上訴缺少法律依據(jù)。我們研究認為:芮少麟向本院提出的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可作為申訴案件處理。是否妥當,特予請示,望批復。
198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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