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發(fā)布文號】公發(fā)[1979]188號等
- 【發(fā)布日期】1979-12-31
- 【生效日期】1979-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已減為有期徒刑的原死緩犯 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已減為有期徒刑的原死緩犯
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批復
(1979年12月31日(79)法研字第3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79)高檢三字45號,公發(fā)<1979>188號)
最近,你們在貫徹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聯(lián)合通知中提出:對過去已減為有期徒刑的原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由于當時減刑幅度較小,與《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的幅度相比,懸殊很大。為了體現(xiàn)黨的勞改政策的前后一致性,對這部分犯人是否也應該按照《聯(lián)合通知》的規(guī)定精神予以減刑的問題。經我們研究,原則上同意你們的意見,即對過去已減為有期徒刑的原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現(xiàn)在繼續(xù)表現(xiàn)好的,可以按照《聯(lián)合通知》的規(guī)定精神再次予以減刑。鑒于這部分罪犯已經減為有期徒刑,在法律程序上,應該按照有期徒刑犯減刑的處理程序,并放在冬訓或年終評審的后期予以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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