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修改契稅暫行條例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修改契稅暫行條例的通知
(1954年6月11日)
茲將 契稅暫行條例修改若干條文通知如下:
第八條 修改為:凡機關、部隊、學校、黨派、受國家補貼的團體、國營和地方國營的企業(yè)與事業(yè)單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買、典、承受贈與或交換行為者,均免納契稅。
第十一條 修改為:完納契稅,應于產(chǎn)權變動成立契約后3個月內(nèi)辦理投稅手續(xù),并按當?shù)卣?guī)定繳款期限繳納契稅。
第十二條 修改為:凡進行田房買賣、典當、贈與、交換等行為而隱匿不報者,或?qū)嵪蒂I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而以繼承、分析等名義立契企圖朦騙逃稅者,除責令據(jù)實完納契稅外,按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罰金不超過應納稅額的3倍為限。
第十三條 修改為:凡匿報產(chǎn)價者,除責令據(jù)實補交短納稅額外,按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罰金不超過短納稅額的2倍為限。
第十四條 修改為:凡已辦理契稅手續(xù)而逾期不繳納稅款者,除限期追繳應納稅款外,并酌情課以滯納金。滯納金以不超過納稅額的50%為限。
原契稅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五條,余順序類推。
以上修改各點,已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6月1日(54)政財習字第四十八號批示同意并規(guī)定自1954年7月1日起實行。特此通知,請即依照執(zhí)行。至過去各機關單位買、典或承受贈與房地產(chǎn)的未稅契約本部意見悉依上述第八條修正的規(guī)定辦理。但已繳納稅款者可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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