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勞動部
- 【發(fā)布文號】(64)中勞配字第619號
- 【發(fā)布日期】1964-12-22
- 【生效日期】1964-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勞動部關于被精減后又重新 參加工作的學徒學習期限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于被精減后又重新
參加工作的學徒學習期限問題的復函
(1964年12月22日(64)中勞配字第619號)
甘肅省勞動局:
你局十二月四日(64)勞配字第1557號來文收悉。我們認為,被精減的學徒重新參加工作,其所學的工種同原來學習的工種相同,經(jīng)過一段時期的學習,本人所學技術達到規(guī)定的培養(yǎng)目標,并經(jīng)考試合格后,可以適當縮短學習期限。至于學徒被精減以前連續(xù)工作時間和再次參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時間,也應合并計算為連續(xù)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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