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勞動部
- 【發(fā)布文號】(64)中勞薪字第115號
- 【發(fā)布日期】1964-03-25
- 【生效日期】1964-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勞動部工資局關于開除留用 察看處分期間的工資、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工資局關于開除留用
察看處分期間的工資、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
(1964年3月25日(64)中勞薪字第115號)
甘肅省勞動局:
在試行修改后的《國營企業(yè)內部勞動規(guī)則綱要》期間,對于由于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如果本人未受刑事處分,仍應視為在廠職工,分配不敘職務的工作,但應降低原有工資待遇和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嚴格考察,以觀后效。至于工資、勞保福利待遇究竟應降低多少,可由企業(yè)根據具體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后執(zhí)行。
關于上述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在處分撤銷以后,其受處分期間可以與受處分前、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xù)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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