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發(fā)布文號(hào)】--
- 【發(fā)布日期】1955-05-08
- 【生效日期】1955-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
(1955年5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
第一條 為保護(hù)國家貨幣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殘缺人民幣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者,應(yīng)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全額兌換:(一) 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二) 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
第三條 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者,應(yīng)持向中國人民銀行照原票面額半數(shù)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條 凡殘缺人民幣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兌換:
(一) 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 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者;
(三) 故意挖補(bǔ)、涂改、剪貼拼湊、揭去一面者。
不予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打洞作廢,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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