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趙曉輝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2-12-29 12:46: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社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新華社受權播發(fā)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fā)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共15章,155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基金的公開募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以及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等。
修改后的法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根據(jù)修改后的法律,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yè)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guī)、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yōu)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
此外,法律還專門就非公開募集基金增加一章,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合同內容、登記備案制度、基金投資范圍等進行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fā)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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