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羅書臻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0-04-01 08:38: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正確適用法律程序?qū)徖硭佬贪讣?——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答記者問
201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qū)徖淼呐鷱汀?/a> (以下簡稱《批復》)。本報記者就《批復》的起草背景、指導思想和主要內(nèi)容等,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
問:《批復》的出臺背景如何?
答:自2007年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死刑案件中發(fā)現(xiàn),對于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死刑,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同案其他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實踐中很不統(tǒng)一,有的高級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qū)徖恚械倪m用復核程序;有的開庭審理,有的書面審理;有的對被判處死刑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作出同意一審判決的裁判,有的只是籠統(tǒng)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各地法院多次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司法解釋。為規(guī)范此類案件的審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過深入調(diào)研、廣泛征求意見,制定本《批復》。
問:制定《批復》的依據(jù)和指導思想是什么?
答:《批復》解決的是此類死刑案件審理程序問題,制定的依據(jù)是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主要涉及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高級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和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杜鷱汀返闹笇枷?,一是區(qū)分案件性質(zhì),明確應當適用的訴訟程序。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仍屬于刑事第二審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事第二審程序?qū)徖?。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采取分別審理,其中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適用二審程序,刑事部分則應當按照死刑復核程序依法進行復核。二是嚴格依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審理死刑案件。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二審全面審查、一并處理原則,不受上訴和抗訴范圍的限制。對于共同犯罪案件,無論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都應當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裁判。即使沒有刑事上訴、抗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死刑案件,第二審法院也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復核,同意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三是充分保障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法院認真聽取被判處死刑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權益,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zhì)量。
問: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死刑,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程序?
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該條款確立了二審全面審查原則。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全案進入第二審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時,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因此,本《批復》明確規(guī)定,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qū)θ高M行審查,一并處理。在裁判文書中,要明確二審審理范圍包括對死刑判決的審查意見和處理結果。
問:在實踐中,對于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是否開庭審理?為什么《批復》會要求此類案件開庭審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9月21日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一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被告人上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開庭審理。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案件必須一律開庭審理。實踐證明,對于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如二審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審理,不利于保護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訴訟權益。我們認為,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適用最嚴格的審理程序。通過二審開庭,聽取控辯各方意見,包括未上訴的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有利于準確認定事實、確定罪責,有利于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公平公正,共同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批復》明確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訴的刑事第二審案件也應當開庭審理,強化了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權益的保障。同時,考慮到目前高級人民法院承擔的二審開庭任務極其繁重,故《批復》又將必須開庭審理的范圍限定在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以盡可能減輕二審的負擔。對于非死刑之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否開庭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再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
問: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死刑,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程序?
答: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zhì)損害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兩類不同性質(zhì)的案件,適用的法律程序也不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上級法院應當依照相關民事法律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民事第二審。刑事部分則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實踐中,有的高級人民法院以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代替死刑復核程序,對于是否同意第一審死刑判決不作出裁判,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鑒于節(jié)約司法成本和案件本身的關聯(lián)性,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來審理。因此,《批復》明確規(guī)定,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qū)Ω綆袷略V訟依法審理,并由同一審判組織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作出是否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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