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高路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7-12-10 15:03: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社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當前對《勞動合同法》存在誤讀-
《勞動合同法》明年施行在即,針對其中一些熱點問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布解答并指出,當前勞資雙方對于《勞動合同法》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誤讀”。
??誤讀之一是《勞動合同法》只保護勞動者?!秳趧雍贤ā愤m當向勞動者作了傾斜,但同時也根據(jù)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比如新增了保護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競業(yè)限制規(guī)定。
??誤讀之二是《勞動合同法》適用于任何“勞動者”。實際上,《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是狹義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事業(yè)單位聘用制度也允許優(yōu)先適用特別規(guī)定。
??誤讀之三是單位規(guī)章制度職工須無條件服從。實際上,規(guī)章制度如違法并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并有權得到補償。
??誤讀之四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能解除。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是“鐵飯碗”,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事實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無固定”同樣可以解除。
??誤讀之五是求職應聘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以往,一些求職者在面對“何時要孩子”等問題時往往只能無奈作答。一些用人單位誤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規(guī)定,上述做法仍然合法。事實上,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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