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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2007-10-26 16: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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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識別代號管理現場審查實施辦法(試行)》將實施-中國制造的需要標示VIN的車輛生產企業(yè)需進行初次現場審查條件變化現場審查和現場監(jiān)督審查
中國法院網訊 (陳思)為了規(guī)范車輛識別代號管理現場審查工作,配合《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車輛識別代號管理現場審查實施辦法(試行)》該管理辦法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車輛識別代號(以下簡稱VIN)字碼分為三部分: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車輛說明部分(VDS)、車輛指示部分(VIS)。
《辦法》所稱的VIN管理現場審查,是指中國制造的需要標示VIN的車輛生產企業(yè)初次申請WMI時,對企業(yè)進行的現場審查、已獲得WMI的車輛生產企業(yè)條件變化現場審查和例行的現場監(jiān)督審查。
《辦法》對初次現場審查申請及程序、條件變化現場審查申請及程序、現場監(jiān)督審查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指出,已經生產準入現場審查或相應現場審查合格的車輛生產企業(yè)的VIN管理現場審查工作,應當簡化現場審查內容。已經審查通過的檢查項目不再重復審查;若已通過的檢查項目已覆蓋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全部檢查項目時,可免于現場審查。VIN管理現場審查也可與生產準入現場審查工作一并進行。
《辦法》明確,申請VIN管理現場審查的企業(yè)對申請受理、現場審查、合格產品現場抽查檢驗及監(jiān)督審查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相關通知后15日內,提出書面申訴請求。未通過VIN管理現場審查的企業(yè),6個月后可重新提出VIN管理現場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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