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田雨 霍殿林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7-27 09:07: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網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損壞或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將被嚴懲-
國務院法制辦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見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征求意見稿同時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guī)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或者補救,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進一步明確對歷史建筑的保護,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中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普查,確定公布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并建立歷史建筑檔案。
歷史建筑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建筑藝術特征、歷史特征、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有關技術資料;建筑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修繕、裝飾裝修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測繪信息記錄和相關資料。
根據這一征求意見稿,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guī)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統(tǒng)籌安排,從專項保護資金中給予補助。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且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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