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9-13 09:12: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法制日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公司法將"大修" 主要涉及24個方面-
今年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公司法修訂草案。今年8月底,常委會第17次會議再次審議了這一草案。這一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的法律案到底有哪些內容,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
1 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并可分期繳足
現行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fā)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yè)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fā)、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注冊資本要一次繳足。
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上述規(guī)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qū)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guī)定;允許公司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從寬規(guī)定可以在5年內繳足;將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
修改理由:現行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規(guī)定數額過高,不利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fā)展。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也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同時,從目前公司登記管理的情況看,根據公司經營內容分別規(guī)定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實際意義不大。
2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草案:將這一限額降為500萬元。
修改理由:鼓勵投資創(chuàng)業(yè),促進經濟發(fā)展和擴大就業(yè)。
3 完善出資方式的規(guī)定
公司法: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
草案: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修改理由:從我國的實踐和其他國家的規(guī)定看,可以作為股東出資的財產,應當是公司生產經營所需要、可以用貨幣評估作價并可以獨立轉讓的財產。同時,為保證公司資本的確定性,防止以價值不確定的財產向公司出資可能帶來的風險,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作出規(guī)定。據此應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辦法,規(guī)定出資方式。
4 調高無形資產在出資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草案: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這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
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guī)定過低,但規(guī)定過高有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應適當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比例中的比重。
5 適當放寬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除國務院規(guī)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草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yè)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除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70%。
修改理由: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應當便利公司的投融資活動,適應放寬對公司對外投資額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yè)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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