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安克明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8-29 14:12: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獲得通過-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該決定共20條,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該決定是根據(jù)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下稱表決稿)通過的。表決稿在對草案二審稿審議基礎上修改而成。
鑒于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人民陪審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審判活動,又不是選舉產(chǎn)生的,將其定性為“公民代表”不確切、不恰當,因此,表決稿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chǎn)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權利。”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草案已經(jīng)規(guī)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的人都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沒有必要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為人民陪審員的一個條件,故表決稿第四條中刪去了這一條件。
針對二審稿第十一條,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這一條對人民陪審員職責的規(guī)定還不夠清楚;有的常委委員認為,既然草案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就可以適用訴訟法關于法官職責的規(guī)定,本決定可以不作重復規(guī)定。所以,表決稿中不再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的審判職責。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由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考核不合適,不利于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審判活動中獨立行使職權。所以,表決稿中刪去了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考核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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