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梁成虎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4-27 15:35: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網(wǎng)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山西勞動模范管理辦法》出臺-
24日,山西省總工會向媒體公布,《山西省勞動模范管理辦法》正式出臺,自省委、省政府辦公廳4月16日下達通知之日起正式實施。
《山西省勞模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評選原則、命名表彰共六章三十二條?!秳谀9芾磙k法》第四章為勞模獎勵和待遇規(guī)定,從第十二條規(guī)定起,共十一條。《管理辦法》規(guī)定:勞動模范的獎勵和待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除命名表彰時給予一次性獎勵外,還應在政治和物質生活方面享受相應的待遇。勞動模范從被命名之月起到下次勞模大會召開前享受榮譽津貼,時間以3年為限。連續(xù)被評為勞動模范的可連續(xù)享受,標準為:山西省特級勞動模范每月100元、山西省勞動模范每月80元,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比照本規(guī)定享受榮譽津貼,每月120元,時間以5年為限;生活困難的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包括已退休的勞動模范)每人每年發(fā)給2000元生活補助費;勞動模范所在的單位要定期組織勞動模范進行體檢,特別是對50歲以上的勞動模范每年要體檢一次;優(yōu)先安排勞動模范療(休)養(yǎng),療(休)養(yǎng)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勞動模范在晉級、評定職稱時應優(yōu)先考慮;勞動模范由于醫(yī)療費用開支過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勞動模范一般不安排下崗,如遇特殊情況下崗的,在安排就業(yè)時應優(yōu)先考慮。(文章原載于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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