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長沙市舊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長沙市舊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沙市舊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條修改為:“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第十八條予以刪除。
《長沙市舊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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