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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fā)布單位】深圳市
  • 【發(fā)布文號】深辦發(fā)〔2002〕1號
  • 【發(fā)布日期】2002-02-22
  • 【生效日期】2002-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辦發(fā)〔2002〕1號)



(2002年2月22日)


《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全面履行職責,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 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中辦發(fā)[1999]2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粵辦發(fā)[2000]19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市、區(qū)直屬的黨政機關(含派出機構,下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鎮(zhèn)、街道辦事處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期內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經濟活動事項由于管理、領導不當造成不良的經濟效果或因監(jiān)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門、單位出現違法違紀問題應負有的經濟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以下行為,致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而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三)失職、瀆職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四條 領導干部任屆期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降職、辭職、退休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經濟責任審計)。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提請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章 審計管轄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市、區(qū)組織、人事部門應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級審計機關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書面委托建議書,由同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臨時提請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商審計機關后,按規(guī)定程序實施。

第六條 市、區(qū)審計機關分別負責市、區(qū)直屬的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市、區(qū)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和設在各區(qū)的市垂直管理的部門、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也可以授權區(qū)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市、區(qū)黨政機關主管的事業(yè)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主管機關報經同級審計機關同意后,責成內部審計機構或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第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組成項目審計組,配備相應審計人員,并可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承辦經濟責任審計事項,要依照審計機關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審計,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專項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清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并作出客觀的審計評價。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

(二)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

(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罰沒款實行收支兩條線的情況;

(四)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固定資產的投資、購置情況;

(七)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其執(zhí)行情況;

(八)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情況;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 對區(qū)、鎮(zhèn)、街道辦事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還應重點審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外投資和重大建設投資項目的管理、效益情況,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guī)定增加城鎮(zhèn)居民和農民負擔的情況,分清領導干部應負有的經濟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充分利用已經完成的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結果和有關審計資料,并可以同正常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相結合。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要在審計基礎上,審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和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情況,審查領導干部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guī)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分清領導干部對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

第四章 審計程序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聽取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有關部門對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干部的意見,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向審計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

第十七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審計機關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派出審計組,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和領導干部本人應當在審計工作開始5日內向審計組全面、如實提交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應當提交的資料包括財務會計資料、統計資料、工作總結、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及紀檢、監(jiān)察、審計機關檢查報告等。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審計組提交的書面材料包括:

(一)本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對外投資及借款情況;

(三)與本人負責的工作相關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主要經濟活動情況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四)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和領導干部廉政規(guī)定情況;

(五)需要向審計組說明的其他情況。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必須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

第十九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和本人的意見。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審計組提交書面意見;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被審計的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和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工作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審計發(fā)現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和領導干部廉政規(guī)定的主要問題;

(四)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對審計發(fā)現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和廉政規(guī)定的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五)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問題的處理、處罰意見和改進建議;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況。

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組應進一步調查、核實,必要時應修改審計報告,并將書面意見一并交審計機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在審定審計報告后,應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向本級黨委、政府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

審計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

(二)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總體評價;

(三)審計查出的部門、單位主要問題和領導干部個人經濟問題;

(四)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結果報告在提交主管機關后,主管機關應將審計結果報告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審計機關。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的問題,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在審計中查出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的問題,應如實向委派或委托機關反映。

第五章 審計結果的利用

第二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領導干部任用、處理時的參考依據。對嚴重違犯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確有問題,又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由領導干部任免、管理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對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中,需將對領導干部的審計情況列入責任考核的內容,并同時進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按法定職權及有關程序辦理。

第六章 組織領導和工作責任

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成立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領導擔任組長,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jiān)察局、人事局、審計局和財政局的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

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于每年5月和11月召開會議(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集),商定年度審計計劃,通報、交流經濟責任審計及審計結果利用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問題。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設立經濟責任審計專職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業(yè)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

事業(yè)單位的主管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充實審計力量,積極開展本系統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二十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秉公、正確利用審計結果;對審計查出、移交處理的問題,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依法依紀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審計機關應當分別對區(qū)級機關執(zhí)行本實施辦法和利用審計結果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遇有審計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部門應積極處理,其調查核實結果應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刁難、阻礙,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對提供虛假資料的有關責任人,應建議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審計人員辦理經濟責任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嚴格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

審計人員在審計期間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審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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